《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25 09:19:42浏览量:358次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导读

2月25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重点内容:

一、明确7类项目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环境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编者注:第十一条(四)(五)(六)为新增。

二、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的10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原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编者注:此前中标候选人是排序的,新规取消了这一描述,也就是说中标候选人不再进行排序。也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适应。

三、投标人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将否决投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后进行确认。

编者注: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为新增,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适应,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编者注:新增“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处罚加重

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很多,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串标的情形更加细化,处罚更重。

五、其他

新增了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等相关内容。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整理:江苏建筑管理、建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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