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江苏建筑装饰行业积极行动(十八)

发布日期:2020-03-03 12:48:02浏览量:237次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江苏建筑装饰行业积极行动(十八)

 

(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简明汇编)

    [编者按]随着大部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趋于相对稳定,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的扶持政策。各会员企业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政策,坚定信心,努力向前,为全省建筑装饰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通知明确,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通知指出,要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加快推动银企合作,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通知指出,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

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根据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网上审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四条意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手续,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关工作机制和审批服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两不误”,确保工作“不掉线”、服务“不断档”。

  第二,全面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断优化系统咨询服务、项目网上申报、电子材料流转、在线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等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对于确需纸质材料或现场办理的,应采取邮寄、视频等方式尽量减少或避免企业群众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层级,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所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第四,切实加强审批服务保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网上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审批顺利推进。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作为督导重点,强化责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建法规〔202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请点击链接下载: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218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出线上免费职业培训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行业复工复产等工作,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特别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多、流动大、复工复产等实际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全国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平台(http://rcpx.cabp.com.cn),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线上职业培训课程,满足广大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需求。

截至目前,已有24个省(市、区)的相关单位参与此项活动,征集课程300余小时,课程资源涵盖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专项培训内容。课程于215日正式上线,后续将根据培训需求和效果不断充实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可通过网址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接受线上职业培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

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的通知

苏建设计〔202023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留给社会许多反思。城市如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快速反应,快速应对,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需要全社会面向未来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平战结合、补齐短板,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防疫工作部署,立足当下,着眼城市未来应急抗灾能力提升,努力加强应急技术储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我厅设计处。

联系人:叶精明,联系电话:025-51868546

附件请点击下载: 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124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11 15:37

请点击附件下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告.pdf

 

 

江苏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指南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如何复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明确复工工地疫情防控责任主体

江苏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管控要求,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 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 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 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 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工地将实施封闭管理

江苏要求各地施工工地现场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足额防疫物资、定时定量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凡工地现场不达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组织复工。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地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

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 施,开展所有务工人员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务 工人员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时间)、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 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对近两周有 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返苏和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务工人 员,施工单位必须在册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天;排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症状者等,应指 导其及时就医,就医时应佩戴医用口罩。

此外,工地复工前还要做好物资准备,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 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施工单位应 当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施工工地复工后,江苏要求参建各方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对工地实施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原则上应保留一个出入口,关闭封锁其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保安人员。且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等等。

江苏要求工程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即:建设单位必须在参 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纪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 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 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等,工地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 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 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 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加强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江苏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 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

此外,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

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将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江苏省决定:免征中小微企业5个月社保费

2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2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苏近期为企业纾困减负发放的重磅政策礼包,据测算可为企业减负近750亿元(人民币,下同)

江苏经济规模在全国排名第二。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江苏连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

据江苏公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减、免、缓”三措并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梅仕城表示,考虑到江苏结余基金规模位于全国前列,备付能力较强,江苏决定于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2月至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的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后,今年江苏将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543亿元左右。

梅仕城表示,这次减征政策,的确对养老保险费收入有较大影响,据测算该省2020年养老保险费可能减收超过500亿元,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2019年底,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4800亿元,备付能力达23个月,这是我们保发放的最大底气

据江苏省公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此次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的范围为:参加江苏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相伯伟介绍,按国家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江苏明确,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要求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据测算,该省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5个月,共可减轻企业负担140.6亿元。后续仍有减征空间,预计全年可减负160亿元至180亿元。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表示,江苏制定了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包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9.2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滢表示,该省可享受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约9.3万户,占全省全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体纳税人的19.4%,优惠面是还是比较大的。

 

 

其它相关文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简明汇编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

2020  2 

请点击压缩包下载:省工业信息厅及省防控小组应对疫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简明汇编.rar

 

 

关于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3

请点击链接下载:关于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的通知.pdf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商会)编发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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