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经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现有章程系2014年4月24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最新《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工商联关于在商会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团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对现有章程做适当的修改,提请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Jiang Su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J·S·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党建园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 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88号三单元2617-26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完善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工作。
(三)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凝聚行业共识,努力健全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和技术、管理等交流活动,开展行捡行评,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设计师,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企业须具备一定规模,发展势头好;
(三)支持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负 责 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